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717
发表时间:2018-07-31 14:18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宾(旅)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及公共娱乐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旅)馆、饭店;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集贸市场; (三)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会展中心); (四)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戏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和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那浴、足浴,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游艺、游乐场所和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二级及以上的医院; (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敬老院、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寄宿制学校; (四)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托儿所、幼儿园(只中午休息的床位也计算在内); (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级、区级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它事业单位。 四、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一)市级和区(县)级的防灾调度指挥楼、档案楼; (二)市级和区(县)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三)市级和区(县)级的邮政、通信、电力调度枢纽。 五、城市交通类人员密集场所 (一)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站、船舶客运码头; (二)城市轨道交通; (三)乘客座位总数超过1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100个的餐饮趸船。(以趸船靠近岸边一侧所在地为准)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七、发电厂和电网经营单位 (一)发电厂; (二)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三)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输变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站列入此条);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科研场所; 十一、金融机构 (一)营业厅在200平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十二、对公众开放的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一)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公共建筑(不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 (三)总存储能力超过5000吨的粮油仓库; (四)总存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物流、存储企业; (五)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等工业企业。 |